云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29 16:55:00.0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专业硕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的条件
第三条   凡攻读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学位申请:
1、工商管理硕士(MBA)学制为3年至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48个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2、法律硕士学制为3年至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45个学分(其中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修课不少于35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3、工程硕士学制为3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35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4、公共管理硕士(MPA)学制为3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42学分(其中核心课程不少于26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第四条   答辩申请
1、研究生在完成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填写《云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表》。
2、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领导就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学生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进行审核签字后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
3、学位办公室凭审核通过的答辩申请表发给《云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相关情况后,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第五条  申请者在提出答辩申请时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论文初稿一份,初稿需有导师的审阅意见。
2、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硕士论文(含摘要)四份。
3、录有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的软盘一张。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
1、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导师组由学校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经济产业部门、法律实务部门或工程部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实行导师组长负责制。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内容侧重于综合应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论文形式可以多样,但写作必须规范,字数不少于2万字。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的具体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企业诊断报告,也可以是编写高质量的案例等。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策划、设计项目或工程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也可以是新软件、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设计,也可以是研究论文。
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政府部门与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对公共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第七条   论文评阅
1、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
2、培养单位应在答辩前两个月,由研究生秘书将论文及评阅书密封送交评阅人。研究生及导师均不得介入与论文评阅相关的工作。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进行全面、认真细致地评审,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评阅意见和修改要求以及可否进行答辩的意见等,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4、论文评阅书若有一份是否定意见,可再请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若两份都是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三、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八条   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齐全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培养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2、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2名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研究生的导师不能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前十天,将学位论文交送答辩委员会成员;
3、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的记录或录音。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书(一式二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重新进行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授予
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转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①学位申请书 ;
②论文评阅书;
③答辩记录和决议书;
④答辩表决票。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由管理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法律硕士学位由法学(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工程硕士学位由工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地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可作出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表决票一并交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结果进行审定,并将通过的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张榜公布,三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方能颁发给专业硕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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