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3-09-11 12:54: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设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组是在学校领导下的以研究生教学监督为主的非行政机构,由研究生院协调组织,对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学位质量等环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咨询和调研等职责。
第二章  督导组成
第三条  云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由校、院两级组成。校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由11人左右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院级研究生督导组由3人左右组成,设组长1人。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和协调院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3、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并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校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院选聘,学校批准。院级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院长聘任。督导组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章  督导内容
第七条  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学校研究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
第八条  对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研究生教育的办学思想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第九条  对学校研究生教学进行专项督导。受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委托,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某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协助起草有关教学管理文件。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第十一条 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第十二条  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和课程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以集体方式和个人方式结合进行。
第五章  督导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员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的督导联络员,协助督导组处理日常工作,并为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督导组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研究生教材建设、研究生课程建设等项目立项、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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